2008/7/15

勘誤表::OCUP/UML初級認證攻略

初版二刷勘誤表

[4-40,倒數L3] 原為「改,則為true:」,改成「改,則為true:」。

[5-23,倒數L5~6]原為「某一模式元素為了需要另一個模式元素所提供的規格(specification)或實作(implementation)時,兩者之間的關係稱為「依賴關係」(dependency)。」,改成「某一模式元素為了自身「規格」(specification)或「實作」(implementation),而需要另一個模式元素時,兩者之間的關係稱為「依賴關係」(dependency)。」

[5-39]Implementation在2005年後,更名為InterfaceRealization。

[9-39]改良的方向相反,通常由設計指向分析。改版時要改寫此段。

[9-40]「追蹤」改成「追溯」,而且方向相反,通常由設計指向分析。改版時要改寫此段。

[9-48] 圖9-73中的instance寫錯了,應該改成instantiate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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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版一刷勘誤表

[1-49]最後一行 "公具",應該改為"工具"。

[2-5]圖2-5誤植,正確圖如下:


[3-37]第二行中的圖3-62,應改為圖3-63。
[3-58]圖3-98去掉:Address物件,改成下圖。


[4-19]最後一行,應改為"...原為Rectangle,重新定義為Square。"。
[4-21]第七行,應該為"請看到圖4-38的例子,nickname屬性為可義元素,"。

[5-11]最後一行中的owmedMemner,應為ownedMember。
[5-34]倒數第二行中的面積,英文應為area。

[6-16]圖6-24有誤,正確圖如下:


[7-15]第4行的非同步信號(asynchSignle),改成asynchSignal。圖7-18中的asynchSignle也要改成asynchSignal
[7-32]「選擇器」的概念有誤,需改寫。ConnectableElement可以代表a set of instances,不侷限一個,因此選擇器用來指出物件集合中的某一個特定的物件。比方說,[2]:Member代表member物件集合中的2號物件。
[7-33]圖7-46中的Member改成Memory

[8-8]圖8-7前,請加上[meta]字眼,這是一張母模圖。
[8-14~15]刪掉圖8-17以及相關的說明。

22 回應:

溺水の魚 on 2008年8月8日上午10:49 提到...

Hello
第5-34頁,倒數第二行也有個小錯誤哦!!

邱郁惠(271080@gmail.com) on 2008年8月8日上午11:09 提到...

看到了,謝謝。

溺水の魚 on 2008年8月8日下午4:35 提到...

Hello
不好意思,星期天上課時有提到 7-33 頁的小錯誤,這邊好像還沒放上去...
PS:我剛考過初級認證了~~YA~~

邱郁惠(271080@gmail.com) on 2008年8月8日下午8:20 提到...

7-33?哪裡?不是6-16嗎?

這麼好考?是題目太簡單了,還是您太優異了? :)

Charlotte on 2008年12月23日上午10:29 提到...

圖 3-4 的 'owner' 好像標錯位置了。

邱郁惠(271080@gmail.com) on 2008年12月23日上午10:59 提到...

Charlotte,沒標錯喔!

Charlotte on 2008年12月23日下午1:33 提到...

沒有標錯的話,那我有問題耶:
owner 標示的位置在 association 的上方,
但是那個位置一般不是放置 property name?

嗯,打完之後想到,解釋起來的意思是不是類似:
某 property 其實是個 collection,其中元素的個數受限於上、下限數?

邱郁惠(271080@gmail.com) on 2008年12月23日下午1:42 提到...

Charlotte,property是element的子類,所以它具有owner的特性。

Charlotte on 2008年12月23日下午1:52 提到...

page 3-37, line two,
it should be figure 3-63,
not 3-62

邱郁惠(271080@gmail.com) on 2008年12月24日下午3:53 提到...

Charlotte,謝謝,勘誤已補充上去了。

Charlotte on 2008年12月25日上午11:19 提到...

Page 4-19, last line:
...原為Square,重新定義為Rectangle。

Should be:
...原為Rectangle,重新定義為Square。

Charlotte on 2008年12月25日上午11:28 提到...

Page 4-21 中間部分,
原:name 屬性為可義元素……

這邊是不是改成「nickname 屬性」比較適當?

Sam on 2009年1月7日上午2:47 提到...

您好:
[4-6]圖4-8 請問是否有誤,假如Person類別裡的name 和address 的能見度皆為-(private),代表Worker類別沒有辦法繼承,那Worker實體是否應該也沒有辦法繼承name 和address 呢? 謝謝!

邱郁惠(271080@gmail.com) on 2009年1月8日下午1:38 提到...

Charlotte,謝謝,4-19和4-21勘誤已補充上去了。

邱郁惠(271080@gmail.com) on 2009年1月8日下午1:42 提到...

Sam,子類別可以繼承父類別定義好的私有成員,但是子類別所產生的個體(instance),不能直接存取父類別所產生之個體的私有屬性或運算。

換言之,Worker類別不需要定義name和address屬性,其個體便可以擁有私有的name和address屬性了,這是繼承來的。

假設,Worker類別誕生了一個名為ww的個體(ww:Worker),而父類別Person誕生了一個名為pp的個體(pp:Person)。如果,在ww個體是無法直接存取pp的私有屬性或運算的。

Dennys on 2009年2月8日下午9:12 提到...

您好, 我在看 comment 的時候, 覺得這兩句話似乎有些衝突, 是否請您確認一下, 謝謝.
3-16: 一個註解可以附加在多個元素上頭
3-18: 一個註解只能被一個元素所擁有

感覺上像是, comment 可以獨立存在, 但是如果有附加在某個 element 上, 當 element 被刪除時, 該 comment 也會被刪除

邱郁惠(271080@gmail.com) on 2009年4月10日上午11:57 提到...

To Dennys:

"附加"和"擁有"是兩條不同的關係線,所以不衝突啊!

comment可以獨立存在,但是如果被某個element擁有時,當element被刪除時,該 comment也會被刪除。

但是,如果只是附加在某個element上頭時,當element被刪除時,該comment是不會被刪除的,只是兩者之間的連結關係被刪除掉而已。

匿名 提到...

"[5-17]最後一行中的owmedMemner,應為ownedMember。"
我在 5-17中沒看到, 是不是在5-11中阿!

另外, 1-49最後一行 "公具", 應該為"工具"對嗎?

邱郁惠(271080@gmail.com) on 2009年7月23日下午4:16 提到...

To 匿名:

1. 您說的對,錯誤發生在5-11頁。
2. "公具",請改成"工具"。

謝謝您

讓我再想一想~ on 2010年6月22日下午1:43 提到...

發現初版中4-40頁中,倒數第四行最後的"改面"應該正為"改變"!

sevenjay on 2010年6月22日下午11:41 提到...

7-30頁圖7-39沒有多個互動片段,跟圖7-37一樣的圖片,應該是誤植。

邱郁惠(271080@gmail.com) on 2010年6月23日下午1:17 提到...

To 讓我再想一想~:
放到勘誤表了,謝謝。

To sevenjay:
圖7-39是正確的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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